(2017)宁0521执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海东与中宁县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东,中宁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521执16号申请执行人孙海东,男,生于1969年7月21日,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大武口区。被执行人中宁县林业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法定代表人刘自祥,系该局局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宁052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东与被执行人中宁县林业局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私下将工程款向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的意见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宁0521民初2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龙审判员 任善春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