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执1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同见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同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3执1711号之一被执行人:刘同见,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豫018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刘同见刑事罚金一案中,经强制执行,2017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刘同见到庭履行了刑罚义务,缴纳罚金40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该案应裁定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豫0183刑初162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耀强审判员 李圣洁审判员 厉永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