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行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庭琼与利川市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庭琼,利川市民政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2802行初26号原告黄庭琼,女,生于1956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委托代理人曹静,湖北领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民政局。法定代表人李天万,局长。委托代理人钟登双,利川市都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黄庭琼诉被告利川市民政局信息公开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黄庭琼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庭琼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庭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庭琼承担。审 判 长 龚秀娟人民陪审员 赵英槐.人民陪审员瞿维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