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白传根与戴方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传根,戴方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474号原告:白传根,男,196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戴方荣,男,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原告白传根诉被告戴方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传根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白传根负担。审 判 长 邱 颖人民陪审员 曹荣书人民陪审员 邓 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