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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秀飞与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飞,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270号原告王秀飞。委托代理人王垒垒。被告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甲明。委托代理人宋春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王秀飞于被告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秀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王秀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冯国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谭 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