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3执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水光胜与贺振、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光胜,贺振,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水光胜,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贺振,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贺斌,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水光胜与贺振、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斌的各项收入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