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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3执29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水光胜与贺振、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水光胜,贺振,贺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3执29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水光胜,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贺振,男,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被执行人贺斌,男,196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枣阳市。本院在执行水光胜与贺振、贺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2016)鄂0683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贺斌的各项收入XXX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明胜审判员  李顺斌审判员  郭群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