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03执恢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5-04
案件名称
傅爱萍与谢红旺、梅州嘉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爱萍,谢红旺,梅州嘉旺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403执恢18号申请执行人:傅爱萍,女,汉族。被执行人:谢红旺,男,汉族。被执行人:梅州嘉旺发展有限公司。关于傅爱萍与谢红旺、梅州嘉旺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42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谢红旺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傅爱萍支付债权回购款9752.03元;二、被告谢红旺在本判决生效后10内向原告傅爱萍赔偿逾期回购债权的利息损失(以9752.03元为计算基数,以年利率18%为计算标准,从2015年9月4日起计至债务实际履行之日止);三、被告梅州嘉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谢红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谢红旺追偿。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谢红旺、梅州嘉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期限届满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8月15日原告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12月22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上述案件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恢复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为此,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经查,被执行人谢红旺在梅县雁洋镇文社村窝里有一幢房屋(房产证号为:11201325**),该房产已于2016年12月7日轮候查封,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谢红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作失信惩戒,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由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现已经查封了谢红旺、孙玉辉共有的位于梅县雁洋镇文社村窝里的房产(房产证号为:11201325**)。该房产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谢红旺已被刑事拘留,现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403执恢1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带春审判员 李新强审判员 梁胜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佳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