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执1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昌德申请执行羊依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昌德,羊依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1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昌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被执行人:羊依才,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新生镇。三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722民初9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昌德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金额2万元及诉讼费28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本院已对登记在羊依才名下的川BA70**号车辆进行了查封(期限从2017年2月6日-2018年2月5日止)并将羊依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昌德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昌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722执1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身份证、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据,随时向原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致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蒋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