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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1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成龙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成龙,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成龙,农民。被执行人王海霞,教师。本院在执行孟成龙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成龙书面提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晋112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世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