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1执1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孟成龙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成龙,王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1执1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孟成龙,农民。被执行人王海霞,教师。本院在执行孟成龙与王海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成龙书面提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经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7)晋1121民初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耀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世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