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801执保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彭云霞与徐保会、李荣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云霞,徐保会,李荣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801执保48号申请人:彭云霞,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阳,云南法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徐保会,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被执行人:李荣红,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景洪市。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彭云霞与被申请人徐保会、李荣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叶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徐保会、李荣红名下总有的位于景洪市版纳乐园1幢XXX号房屋(房产证号00092X**号,共有权证号为00092XXX号)以保全。申请人彭云霞提供位于景洪市勐海路100号幢3单元XXX号房屋〈冠嘉名城〉(房产证号为景房权证景字第00073X**号)予以担保。本案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已对被申请人徐保会、李荣红名下总有的位于景洪市版纳乐园1幢XXX号房屋(房产证号00092X**号,共有权证号为00092XXX号)予以查封,现已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洪市人民法院(2017)云2801执保48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岩 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