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齐淑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东国,齐淑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3民初2069号原告: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超臣,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被告:王东国,住敦化市。被告:齐淑萍,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王东国、齐淑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明确告诉的被告主体,属被告不明确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4元全额返还给敦化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若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