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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吴恒森与杨传明、余思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恒森,杨传明,余思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800号原告吴恒森,男,汉族,32岁,地址:新县。诉讼代理人刘平,律师。被告杨传明,男,36岁,汉族,地址:新县。被告余思璇,女,34岁,汉族,地址:新县。诉讼代理人余孝良,律师。诉讼代理人李朝新,律师。本院在审理吴恒森诉杨传明、余思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恒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恒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黄 兴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