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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执12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雷特种紧固件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慧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雷特种紧固件工贸有限公司,宁波慧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1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雷特种紧固件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榭榭西工业区7-6-1地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704839082G。法定代表人:郑金火,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宁波慧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西坞外向科技园(白杜)。组织机构代码:75325101-5。法定代表人:石建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雷特种紧固件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慧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慧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大榭开发区华雷特种紧固件工贸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宁波慧鑫精密铸造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梅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