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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3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增顺与新疆金鼎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增顺,新疆金鼎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3701号原告:杨增顺,男,194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新疆金鼎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北纬三路。法定代表人:周德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审理原告杨增顺与被告新疆金鼎中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增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9.25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284.63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剩余284.62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刘 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丰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