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111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军与被告许宏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许宏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396号原告:陈军,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钢,乐山市沙湾区沙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宏长,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居巢区。原告陈军与被告许宏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陈军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军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已交)。审判员  梁琼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