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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民辖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王建波与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资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建波,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资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辖5号原告:王建波,男,1977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被告: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899号。法定代表人龚志先。被告:益阳资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金山南路899号。法定代表人段建波。原告王建波与被告益阳资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益阳资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9日收到起诉状。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波的配偶系该院工作人员,该院不便审理本案。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由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的事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文清审判员  蔡鹏飞审判员  毛杰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