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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商丘市财富新天地业主委员会与邢成、陈幼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财富新天地业主委员会,邢成,陈幼奇,郑小东,商丘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端金中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316号原告商丘市财富新天地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商丘市凯旋路与八一路交叉口北200米西侧。负责人贾静,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胡晔,商丘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成,男,汉族,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陈幼奇,男,汉族,1952年5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被告郑小东,男,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告商丘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财富步行街。法定代表人段金中,职务经理。被告端金中,男,汉族,1962年10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财富新天地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邢成、陈幼奇、郑小东、商丘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端金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10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银超独任审判。原告诉称,2010年5月,商丘市大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隐瞒全体业主,擅自将位于财富步行街北二楼东侧的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卫生间抵偿给商丘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理段金中将卫生间改造后租赁给他人经营理发店至今。该公司股东为邢成、陈幼奇、郑小东。按照《物业管理条例》之规定,小区卫生间属全体业主共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擅自使用或侵占更不能对外出租、出售从中牟利。被告擅自抵偿,擅自出租给他人经营牟利,其行为均构成对全体业主的侵权。原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对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被告停止侵权、排除妨害,将侵占的共用卫生间恢复原状,返还给原告。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财富新天地业主委员会诉被告邢成、陈幼奇、郑小东、商丘市华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端金中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本案被告端金中真实姓名为“段金中”而非原告起诉的端金中。原告起诉的被告端金中主体错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商丘市财富新天地业主委员会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银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娈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