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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胡天权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天权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刑初497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天权,男,1974年4月7日出生于河南省嵩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郑州市金水区。曾因犯抢夺罪于2002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9年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10日被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1年5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1年6月14日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盗窃于2012年7月27日被洛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路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王令牛,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天权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本院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才辉、代理检察员李肖睿,被告人胡天权及其辩护人王令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4日10时许,被告人胡天权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与黄河路交叉口南200米路东,将被害人彭某停放在路台上的蓝色阿米尼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400元,现被盗电动车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2017年2月1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胡天权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与纬五路东200米路南爱琴海酒店门口,将被害人谷某停放在路台上的红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并以36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一个收废品的男子后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840元;2017年3月7日上午10时40分许,被告人胡天权至郑州市金水区经八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200米路南川渝劳务公司门口。将被害人程某停放在路台上的蓝色小龟型号电动车盗走,并以31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一个收废品的男子后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110元;2017年3月11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天权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与纬五路东200米路南爱琴海酒店门口,将被害人贾某停放在路台上的黑色凤凰牌电动车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一个收废品的男子后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00元;2017年3月25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胡天权窜至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与纬五路交叉口东南角海通大厦楼下,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路边的白底黑点福喜型号电动车盗走,并以3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一个收废品的男子后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750元;2017年4月6日早上8时30分许,被告人胡天权窜至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与经七路东南角,将受害人栾某停放在路台上的黑色迅鹰牌电动车盗走,并以200元的价格将电动车卖给一个收废品的男子后将所得赃款挥霍。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为1040元。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刑事判决书、物品扣押发还清单、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胡天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胡天权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胡天权对指控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不持异议,且被告人签字具结。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天权犯盗窃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胡天权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款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从轻处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天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天权退赔涉案电动车或折价款人民币八百四十元发还给被害人谷广军、人民币一千一百一十元发还被害人程云江、人民币一百元发还给被害人贾亚彬、人民币七百五十元发还给被害人王若彤、人民币一千零四十元发还给被害人栾金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韩李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卓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