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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255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蚌埠正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蚌埠正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255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蚌埠正源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解放路4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557837869。法定代表人:刘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佘新路128号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263659J。法定代表人:金水根,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37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上海华佳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3535206.05元的相关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倪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