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2民初1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卫星与李涛、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星,李涛,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037号之一原告:胡卫星。被告:李涛,系被告李智之叔。被告:李锋,系被告李智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星诉被告李智、李涛、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樊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