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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2民初10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胡卫星与李涛、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卫星,李涛,李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2民初1037号之一原告:胡卫星。被告:李涛,系被告李智之叔。被告:李锋,系被告李智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卫星诉被告李智、李涛、李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樊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卓亚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