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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30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徐光评与王友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光评,王友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30民初235号原告:徐光评,男,1985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台江县。委托代理人:刘夙旭,贵州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友谊,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凯里市。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迎宾大道交通大厦8楼。法定代表人:王玉贵,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光评诉被告王友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已同意支付其工程款,其已和两被告私下解决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光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光评承担。审判员  陈友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长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