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1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黄某诉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李某1,李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1民初259-2号原告:黄某,住成县。被告:李某1,现住成县。被告:李某2,住徽县。原告黄某与被告李某1、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90元,减半收取计1195元,由黄某负担。审判员 杨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季福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