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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4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斐卓喷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斐卓喷雾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斐卓喷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斐卓喷雾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4483号原告: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JAMESE.BRAMSEN,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坚幸,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若愚,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斐卓喷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被告:上海斐卓喷雾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罗继川,总经理。原告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斐卓喷雾净化设备有限公司、上海斐卓喷雾系统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计460元,由斯普瑞喷雾系统(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谧审 判 员  于 是人民陪审员  韩国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