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常峰、蔡娇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常峰,蔡娇娇,华润置地(无锡)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06民初246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83625502X3,住所地江苏省住无锡市惠山区政和大道186号。负责人:邹晓星,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忠意,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常峰,男,1990年8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蔡娇娇,女,199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华润置地(无锡)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0746813717,住所地江苏省无锡惠山开发区政和大道189号313室。法定代表人:迟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与被告常峰、蔡娇娇、华润置地(无锡)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常峰、蔡娇娇、华润置地(无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撤回对常峰、蔡娇娇、华润置地(无锡)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79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惠山支行负担。审判员 崔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