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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辖终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河南易居木业有限公司、新郑市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易居木业有限公司,新郑市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8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易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区翠竹街1号19幢5层01号。法定代表人:孙继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郑市凯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金城路136号。法定代表人:唐福周,总经理。上诉人河南易居木业有限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民初1913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河南易居木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合同约定由提出争议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我方提出异议后对方才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故我方是争议方,本案应由我方所在地高新区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新郑市黄帝故里展览室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提出争议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不明确,且起诉时也无法确定管辖法院,故约定无效。本案项目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超审判员  邓湘宁审判员  郭凤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沛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