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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民初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谢勇刚与严奉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勇刚,严奉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81民初288号原告:谢勇刚,男,197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严奉沅,男,汉族,1970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受理原告谢勇刚与被告严奉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勇刚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谢勇刚以其他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勇刚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勇刚承担。审 判 长  夏颖平人民陪审员  乔志豪人民陪审员  钟飞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徐银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