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4执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政祥、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进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进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祥,王强,王娟,乐胡英,许文青,付青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4执781号申请执行人:王政祥,男,195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王强,男,198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申请执行人:王娟,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乐胡英(又名乐夫英),女,193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许文青,男,1956年2月25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被执行人:付青珍,女,1958年1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申请执行人王政祥、王娟、王强、乐夫英与被执行人许文青、付青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9日作出的(2016)赣012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政祥、王娟、王强、乐夫英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文青、付青珍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政祥、王娟、王强、乐夫英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包括案件受理费2020元、公告费460元、迟延履行加倍债务利息另行计算)执行费837元,至今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许文青、付青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许文青、付青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124民初8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远方审判员 陈润根审判员 吴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