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李某,郭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526民初240号原告:鲁某,男,198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李某,男,197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被告:郭某某,女,197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郭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鲁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117800元及利息(按月息2分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二被告连带清偿原告借款103800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李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李某因资金周转从原告处借款。原告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2月4日、2016年1月11日向被告李某给付现金共计130000元。被告李某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月息二分及借款期限。之后被告李某仅支付部分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某拒不还款。被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某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愿意清偿借款,但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为月息1.5分,之前归还过20000元本金。被告郭某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李某与被告郭某某系夫妻。原告鲁某分别于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2月4日、2016年1月11日向被告李某提供借款共计130000元。2016年11月29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为:“原、被告于2016年11月29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双方进行协商。被告分别于原告处2015年10月30日、2015年12月4日、2016年元月11日共计借原告现金130000元整。期间被告归还原告本金12200元,利息7800元。下欠117800元及其利息至今未还。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一、被告李某、郭某某系夫妻关系,特此证明。二、被告李某于2016年12月5日归还原告鲁某贰万元整(20000)、2016年12月20日归还原告鲁某壹万元整(10000)、2017年元月10日归还原告鲁某贰万元整(20000)、2017年元月20日归还原告鲁某壹万元整(10000)、2017年2月10日归还原告鲁某贰万元整(20000)、2017年2月20日归还原告鲁某壹万元整(10000)、2017年3月10日归还原告鲁某贰万元整(20000)、2017年3月20日归还原告鲁某壹万元整(10000),其中含全部借款之利息。”协议签订后,被告李某清偿了14000元。剩余借款103800元至今未清偿。本院认为,原告鲁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因借款所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被告李某在借款到期后仅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某清偿1038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对被告李某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等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某、郭某某共同清偿原告鲁某借款103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6元,由被告李某、郭某某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任 婷人民陪审员 苏明君人民陪审员 刘雪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巾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