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8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亮与被告刘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亮,刘会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8民初189号原告:王建亮,男,197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长丰镇邵庄*号。委托代理人:郭文利,河北助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会生,男,197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大营镇西河营村5区071号。原告王建亮与被告刘会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会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亮撤回对被告刘会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8元,由原告王建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