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82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肖同庆与苏敬波、牛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同庆,苏敬波,牛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2民初945号原告:肖同庆,男,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苏敬波,男,197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现住该村。被告:牛建新,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现住该村。原告肖同庆诉被告苏敬波、牛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原告肖同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同庆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云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