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恢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恢85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州区中山西路华厦豪景园。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吉民初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未主动履行。2009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吉安吉荣实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在天河镇农村经营管理站有可用资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在天河镇村账乡管的银行存款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锦锋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7)赣0821执恢85号发往银行: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天河分理处:根据本院(2009)吉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在天河镇村账乡管172227220000002926账户上的存款7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批准人办案人晏卫农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赣0821执恢85号发往银行:江西庐陵农村商业银行天河分理处:根据本院(2009)吉执字第28号执行裁定书,请将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在天河镇村账乡管172227220000002926账户上的存款70000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收款单位名称:吉安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吉安支行帐号:36×××75二O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赣0821执恢85号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你院(2009)吉执字第28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被执行人天河镇窑棚村民委员会龙家村小组在天河镇村账乡管172227220000002926账户的存款元已扣划至你院账户。未扣划元,原因为。银行:二O一年月日(公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