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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执7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与朱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朱雪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7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863号之一101房、之二101房及广州大道南865号210至218房。负责人:何耀荣,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国豪、王广凡,均是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朱雪萍,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通州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诉被告朱雪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2015)穗海法民二初字第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于2017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雪萍清还借款本金1600000元。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行申请执行的时候没有提供被执行人朱雪萍的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华夏银行、兴业银行等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查得被执行人朱雪萍所有的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1号1502房、越秀区越秀南路5号259房、201房、258房,其中广州市越秀区越秀南路1号1502房已被越秀区人民法院诉保查封、越秀区越秀南路5号259房、201房、258房均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除此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违反财产报告程序,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消费。鉴于此,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予以确认,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执行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表示确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7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阳审判员  张瑞雪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丽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