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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9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辰宫房地 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辰宫房地产有限公司,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915-3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辰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湖滨路与辛王路十字东北角辰宫▪双河湾售楼部。法定代表人:曹宇鹏,总经理。被执行人:李军,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神木县中鸡站栅子沟村***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辰宫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军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3民初51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封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启源二路1089号辰宫▪双河湾小区A区1栋4单元15层41502号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李军所有的位于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启源��路1089号辰宫▪双河湾小区A区1栋4单元15层41502号房屋(合同登记号Y11078850预售证号201022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