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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6执4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忠垣与焦勇云、焦彦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忠垣,焦勇云,焦彦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6执416号之一申请人许忠垣,男,196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焦勇云,男,198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绛县。被执行人焦彦武,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绛县。申请人许忠垣与被执行人焦勇云、焦彦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晋082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忠垣撤销执行申请,是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晋0826民初7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长 谢 波审判员 王胜利审判员 王立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