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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981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何承书与米洪国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承书,米洪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981执490号申请执行人何承书,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被执行人米洪国,男,甘肃省玉门市人,住玉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承书与被执行人米洪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098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米洪国履行案件款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0元,执行费50元,共计2110元。被执行人自动履行500元,本院依法冻结962元,剩余648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执行时申请人再申请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981民初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玉举审判员  鲍跃全审判员  龚海晶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福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