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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2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惠国彬与赵宝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国彬,赵宝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2执80号申请执行人:惠国彬。被执行人:赵宝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国彬与被执行人赵宝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惠国彬于2016年12月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53305元,未执行标的为5330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登记表,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最高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赵宝成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据此,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找及申请人证实,被执行人赵宝成下落不明,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祥飞审判员 王国龙审判员 张   志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晓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