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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0执1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彭科生、曾吉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科生,曾吉萍,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宁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0执1746号申请执行人彭科生,男,1951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宁都县。申请执行人曾吉萍,女,1982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被执行人李春梅,女,1985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宁都县,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执行彭科生、曾吉萍诉李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李春梅应支付申请人彭科生、曾吉萍债款134060元,承担执行费1910.90元。本院已执行0.00元,尚有13406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李春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0民初1509号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春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小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