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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陈杏花、谢云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杏花,谢云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陈杏花,女,196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谢云祥,男,196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陈杏花与被告谢云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的(2016)浙0602民初50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谢云祥归���原告陈杏花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3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涉案众多,且暂无下落,本院虽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谢云祥与案外人欧阳小红名下坐落绍兴市越城区合成景园西区7幢一单元804室的房产,但因涉及抵押物权处理以及共有产权处理而暂无法处置,此外经向辖区银行、车管等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相应银行存款余额可供执行,亦无车辆等财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602执137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海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