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02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杨志谋、周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杨志谋,周艳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237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013516-X,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东路20号。负责人陈新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沈党开,江苏一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志谋,男,1962年3月12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被告周艳成,女,1965年1月21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告杨志谋、周艳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76元,依法减半收取303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审判员 蔡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梅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