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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3执20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于黄青松��温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青松,温翠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3执20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青松,男。被执行人:温翠娣,女。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青松与被执行人温翠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温翠娣应偿还借款198900.9元给申请执行人黄青松。温翠娣并承担本案受理费4276元。本案于2016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温翠娣发出执行通知��和申报财产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2月9日汇入1500元与3月15日汇入600元,合共2100元。款项已开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仍欠201076.9元。经法院向金融、房产、国土、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温翠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经查询被执行人温翠娣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彩虹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仲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