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725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政和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宏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政和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宏钦,欧阳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政和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被执行人:康宏钦,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欧阳兴玉,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申请执行政和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宏钦、欧阳兴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康宏钦、欧阳兴玉除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无房产、证券、工商及车辆,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康宏钦、欧阳兴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