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25执7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政和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宏钦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政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政和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康宏钦,欧阳兴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5执7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政和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政和县。被执行人:康宏钦,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被执行人:欧阳兴玉,女,1965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城县,申请执行政和仁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宏钦、欧阳兴玉追偿权纠纷一案,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在2016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及点对点查询被执行人康宏钦、欧阳兴玉除已被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无房产、证券、工商及车辆,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康宏钦、欧阳兴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725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明审判员 周晓玉审判员 何而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海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