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8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郝立斌与江苏高投商品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立斌,江苏高投商品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8349号原告:郝立斌,男,197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告:江苏高投商品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杨金新。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立斌与被告江苏高投商品经纪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郝立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郝立斌撤诉处理。审判员 罗 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丽佳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