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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锦德与寇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锦德,胡利娜,寇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449号原告:李锦德。被告:胡利娜。被告:寇瑜。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原延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锦德与被告胡利娜、寇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锦德于2017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锦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其余25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韩艳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