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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2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喻望与付敏XX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喻望,付敏,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2财保16号申请人:喻望,男性,汉族,1987年08月21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付敏,男性,汉族,1973年02月17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申请人:XX,女性,汉族,1972年03月15日出生,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申请人喻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XX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县支行的存款冻结120000元。申请人喻望发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XX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酉阳县支行的存款冻结1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从冻结执行之日起计算。案件申请费1120元,先由喻望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田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冉书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