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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6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伍大云、杨名先等与汪元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大云,杨名先,汪元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127号原告:伍大云,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能东,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名先,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汪元发,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大云、杨名先诉被告汪元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大云、杨名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大云、杨名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大云、杨名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伍大云、杨名先负担。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潘武凌人民陪审员  王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林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