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6民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伍大云、杨名先等与汪元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岑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大云,杨名先,汪元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岑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26民初127号原告:伍大云,男,196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能东,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名先,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被告:汪元发,男,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岑巩县人,务农,住贵州省岑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伍大云、杨名先诉被告汪元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伍大云、杨名先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大云、杨名先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大云、杨名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伍大云、杨名先负担。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潘武凌人民陪审员 王理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林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