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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廖代勇与四川省高县兴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代勇,四川省高县兴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廖代勇,男,生于1989年11月7日,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高县兴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欣,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市高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作出高劳人仲案(2014)34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伤保险待遇92419元,并承担执行费128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高县兴盛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县文江镇柳怀路房产;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淑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