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26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周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周建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6民初430号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戚光伦,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周建平,男,1975年0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四川智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罗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佶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