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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3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3354号原告:吴某,男,1988年5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吴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偿还借款30000元;代偿借款及执行款15354元,合计45354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21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3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2014年6月1日被告从高峰处借款30000元,由原告为其提供担保,由于被告未及时偿还遭高峰起诉,经敖汉旗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书面调解书,但被告仍然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偿还借款,高峰申请执行,原告被迫代被告偿还部分借款,案款及执行费合计15354元。上述两笔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支拖未还,故起诉。本案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所提供的地址无法给被告李某进行送达,后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李某的准确送达地址。现原告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告李某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因原告吴某不能提供被告李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送达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7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谷文丽二0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王云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