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初4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阮洋与湖北诚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洋,湖北诚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812号原告:阮洋,女,1978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湖北诚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徐东路7号凯旋门广场B幢15层15-1号。法定代表人:赵维山。原告阮洋诉被告湖北诚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阮洋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阮洋负担。审判员 周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橄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