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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财保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彩芹申请诉前保全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彩芹,周秀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财保91号申请人:张彩芹,女,1962年5月15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慧明,陕西沣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周秀根,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申请人张彩芹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周秀根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彩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秀根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就地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彩芹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吴燕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景 茹 关注公众号“”